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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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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刑法的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 2、罪刑法定原则

    1. (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2.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对任何人搞歧视。

    3.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 3、刑法的管辖

    1. (1)。在我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大使馆;不含国际列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如外国元首、大使等)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一般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国公民在海外犯了轻罪,国家不一定会主动追究,但保留追究的权力

    3. (3),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有期徒刑的(即属于重罪,如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特点:犯我+最低3年以上有期徒刑+双边归罪。(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外旅行时被当地人抢劫并重伤。该犯罪地法律也惩罚抢劫罪。那么,中国刑法就可以管辖此案。实际操作中需要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到中国才能审判

    4. (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转权的,适用我国刑法。如侵略罪、战争罪、国际贩卖人口罪、劫持航空器、海盗罪、毒品犯罪等。(打击国际犯罪,履行国际义务。无论罪犯是哪国人,犯罪地在哪国,只要他到了中国,中国就有权依据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他进行审判

一、犯罪

  1.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这个概念直接体现犯罪的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

  1. 1、犯罪构成要件: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

  2. 2、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

    1. (1)自然人

      1. 【刑事责任年龄】

      2. ①已满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 ②已满的人,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 的人,犯,经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 【年龄方面的其他规定】

      6. ①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8. ③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0.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11. 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2.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 【自然人犯罪的其他规定】

      14. ①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2)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 ①罚则:我国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是指在单位犯罪实施了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只处罚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②例外: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简单的说:如果你成立公司就是为了干坏事,或者你的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干坏事,那么法律就不会把你公司的犯罪当成“单位犯罪”来处理,而是直接认定为“个人犯罪”

  3. 3、犯罪主观方面

    1. (1):指的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2):指的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 (3):是指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4. (4):是指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4. 4、犯罪客体:受刑法保护并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利益。

    1.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是最宏观、最抽象的层次。它回答的问题是:“犯罪行为的共同危害性是什么?” 无论犯罪是杀人、放火还是盗窃,它们都共同地、抽象地侵害了国家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秩序

    2.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正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它回答的问题是:“哪些犯罪可以归为一类?”

    3. (3)直接客体: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是最具体、最微观的层次。它直接决定了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它回答的问题是:“这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到底侵害了什么?”

      1. ①简单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具体的社会关系。

      2. ②复杂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直接侵犯了的具体社会关系。(如张三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4. 犯罪对象 vs 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客体是抽象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等。

  5.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它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犯罪是怎样发生的?”)犯罪客观方面包含一系列具体要素,其中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核心的要素,其他要素则根据具体罪名的要求而定。

    1. (1)危害行为的分类:

      1. ①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如利用 自己的四肢、物质性工具、动物、自然现象、他人犯罪。

      2. ②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母亲看着孩子饿死而不喂奶),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将未成年人带入危险的地方玩耍),职务或业务要求产生的义务(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2. (2)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一般作为定性、量刑的标准。

    3. (3)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它是让行为人对某一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责。(甲轻伤乙,乙在去医院途中被违章行驶的汽车撞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甲只对轻伤负责,不对死亡负责。

    4. (4)犯罪的其他客观条件(选择性要素):时间(如禁渔期、禁猎期)、地点(如在战场上战时临阵脱逃)、手段(如使用欺骗方法)。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1. (1)构成要件:

      1. ①‌防卫意图和目的‌: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2. ②不法侵害的存在: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
      3. ③‌防卫对象:正当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
      4. ④‌防卫时间:对还没有开始或已经停止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
      5. ⑤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3)

      1. ①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2. ②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如甲想伤害乙,但不想负法律责任。于是他对乙进行极端的人格侮辱,并威胁其家人,意图激怒乙动手。当乙忍无可忍率先击打甲时,甲立刻掏出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就是防卫挑拨,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正当防卫
  2. 2、紧急避险: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1. (1)构成要件:

      1.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3. ③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 ④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5. ⑤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2.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3)特殊情形:

      1. ①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2. 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购买凶器、踩点等行为。‌

  2. 2、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欲达目的而不能)。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1),是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例如:①杀人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②窃取赝品;③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④抢劫时,搜遍被害人全身身无分文。

    2. (2),是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例如:①杀人时被害人逃脱;②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③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取得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④强奸遭反抗未得逞的;⑤实施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

  3. 3、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 (1)实行终了的中止,行为人自认为了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基于自动放弃的意图,采取积极措施并成功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①甲用枪杀人。第一枪没击中被害人,枪里还有子弹,但是甲放弃了继续射击。(这是自动放弃可以重复侵害的行为,每发子弹都可致命,理论上都能达到最终目的,每打一发子弹,都可以认为是实行终了了)②甲将致死毒药投入被害人水杯,被害人喝下后,行为人立刻后悔,主动呼叫救护车并将被害人送医,因抢救及时,被害人未死亡。

    2.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行为人自认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并基于自动放弃的意图,停止了继续实施犯罪。例如:①行为人持刀威胁被害人,在被害人反抗并哀求后,行为人心生怜悯,说“算了,你走吧”,然后转身离开。②行为人举刀砍向被害人,看到被害人流血,突然感到恐惧和后悔,停止了犯罪行为。

  4. 4、犯罪既遂(犯罪完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如盗窃罪中财物脱离原主控制。(共同犯罪在某人在实行前拒绝,并未有效阻止他人犯罪既遂,也属于犯罪既遂

(四)共同犯罪

  1. 1、共同犯罪分类

    1. (1)一般共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

    2. (2)特殊共犯: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2. 2、共同犯罪的主要种类

    1.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刑法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①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②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3. (3):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的,是在被威逼、胁迫之下参加犯罪的。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4)

      1. ①共同正犯: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
      2. ②直接正犯:亲手实施犯罪,并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3. ③间接正犯:甲对乙说:“帮我把这个箱子送到某某地方,我给你运费。” 乙不知道箱子里是毒品,便帮忙运送。[乙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甲利用了乙的不知情,是运输毒品罪的间接正犯]
    5. (4):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1. 对教唆犯的处罚:
      2. ①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就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就按照从犯处罚。
      3. ②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③对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6. (5)帮助犯: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要求有帮助的行为和帮助的故意。

二、刑罚概述

  1.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一)刑罚的种类

  1. 1、主刑: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1. (1):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在劳动中应当。由执行,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期限

    2. (2):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由。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 年。

    3. (3):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为。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4. (4):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为

    5.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执行机关为

  2. 2、死刑

    1. (1)死刑不适用的对象:

      1. ①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
      2. 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 ③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 (2)死刑的执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 (3)死缓期间:

      1. ①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 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 年有期徒刑;
      3.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④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 2、附加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我国的附加刑包括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

    1. (1):财产刑,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 (2)

      1. ①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集会;担任国家公职人员;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2. ②必须剥夺的对象: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 ③刑期计算: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4. ④执行机关:法院剥夺公安局执行(管制拘役)或监狱执行(有期、无期、死刑)。
    3. (3):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4. (4):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5. (5)其它:剥夺奖章、勋章和荣誉称号,适用于军人。

  4. 3、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

    1.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2. (2)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3.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刑罚的裁量

  1. 1、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1. (1)一般累犯

      1. 。(罪过条件)
      2. ②犯前罪时必须年满 周岁。(主体条件)
      3. ③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种条件)
      4. ④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 5 年之内。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时间条件)
    2. (2)特殊累犯

      1. ①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2.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③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此三类罪的。
    3. (3)累犯的法律后果: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假释。

  2. 2、自首

    1.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3. 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 (2)特别自首: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 ①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 (3)自首的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4、坦白: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 5、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 重大立功表现:
      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 6、数罪并罚: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6. 7、择一重罪处罚

    1. (1):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而按最重一罪处罚的犯罪形态。(甲为了盗窃,割断了一段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甲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窃取了财产(电缆),触犯了盗窃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2. (2):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手段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而按最重一罪处罚的犯罪形态。(甲为了盗窃乙家的财物[目的],非法闯入乙的住宅[手段];闯入住宅是手段,盗窃财物是目的,二者具有牵连关系

  7. 8、缓刑: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1. (1)缓刑的构成要件:

      1.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②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3. ③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 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2. (2)缓刑的法律后果:

      1. 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并公开予以宣告。
      2. ②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对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
    3. (3)缓刑考验期:

      1. ①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2. 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 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 9、减刑: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不同于改判。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1.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2. (2)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9. 10、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 (1)假释的条件:

      1. ①判处的犯罪分子;
      2.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 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2. (2)不得假释的条件:

      1. ①累犯。
      2.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 ③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3. (3)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 (4)假释的法律后果:

      1. ①假释考验期内未违反相关规定,假释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 ②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法中常见的“应当”和“可以”

  1. “应当”:表示一种强制性规定,即法律明确要求行为主体必须履行某种义务或遵循某种规则。
  2. “可以”:表示一种授权性或选择性规定,即法律赋予行为主体某种权利或选择,行为主体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或实施某一行为。
应当未成年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老年人已满 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当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止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可以老年人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轻微精神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聋哑盲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刑事诉讼

  1. 1、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导,包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简单来说,它是一个国家追究个人或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律程序;民事诉讼是“民告民”,而刑事诉讼是“官告民”

  2. 2、刑事诉讼原则

    1. (1)职权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

    2. (2)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3. (3)保障辩护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4. (4)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 3、管辖

    1. (1)职能管辖:

      1. ①法院:主要负责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和被害人提起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 ②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
      3. ③监察委:主要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
      4. ④公安局:除以上情形外,都由公安机关管辖。
    2. (2)级别管辖:

      1.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 ②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③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 ④最违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 (3)犯罪地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4)优先管辖、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4. 4、回避:指在刑事诉讼中相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相关人员包括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3.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5.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 5、辩护

    1. (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是最基本的辩护方式。

    2. (2)委托辩护:

      1. ①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 ②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限制人身自由的人;2.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3. ③选择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3. (3)指定辩护:以下三种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 ①盲、聋或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 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3. ③未成年人。
  6. 6、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 (1)重证据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 (2)证据存在的形态:

      1. ①物证: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 ②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3. ③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
      4. ④电子数据: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5. ⑤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6. ⑥被害人陈述: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7.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
      8. ⑧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9. 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 7、证人:凡是知曁产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子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8. 8、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请前往公安模块——刑事强制措施浏览,这里不作详细展开。

  9. 9、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针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设计的快速审理程序。

    1. (1)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

      1.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 (2)不适用对象:

      1.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 ④其他。
    3. (3)审判特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 (4)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5月。

  10. 10、刑事诉讼速裁程序:是一种快速审理机制,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轻微、简单案件,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并保障被告人权益。

    1. (1)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

      1. ①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3. ③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2. (2)不适用对象:

      1.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 ②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 ③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 ⑤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6. ⑥其他。
    3. (3)审判特点: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4. (4)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11. 11、刑事诉讼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式,指因法定特殊情形无法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在监外由相关机关监督执行刑罚的制度。

    1. (1)适用条件:

      1.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 (2)执行流程:

      1. ①由罪犯或其家属提出申请,经法院或监狱审查后决定。
      2. ②由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监管。
      3. ③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若条件消失需重新收监。

(四)追诉时效

  1. 1、追诉时效概念: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2. 2、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1)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经过

    2.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3. (3)法定最高刑为,经过

    4. (4)法定最高刑为

  3. 3、追诉时效的计算

    1.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
    2.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 4、追诉时效的延长

    1.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5. 5、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刑法分则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人身或财产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2. 1、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1. (1)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4. 3、投放危险物质罪: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 4、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 1、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 注意事项

    2. (1)主体包括单位、组织或个人 。

    3. (2)非法集资: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即作出虚假承诺回报的行为 。

    4.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2.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 3、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 行为方式
    2.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3.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5. (4)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4. 4、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 保险诈骗主要包括以下 5 种情形:

    2.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3.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4.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6.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 1、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2. 2、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3. 3、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4. 4、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3.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4.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5. 5、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1. (1)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

    2. (2)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定本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本罪,并不定绑架罪。

  6. 6、绑架罪:第 239 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7. 7、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8. 8、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1. (1)【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 (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 9、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 10、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侵犯财产罪

  1. 1、抢劫罪:第 263 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一)入户抢劫的;

    2.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 (七)持枪抢劫的;

    8.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2、盗窃罪:第 264 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3. 3、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4、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5、敲诈勒索罪

  6. 6、侵占罪: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该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7、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8. 8、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贪污贿赂罪

  1. 1、贪污罪:第 382 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1. (1)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 (2)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 (3)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2. 2、挪用公款罪:第 384 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3. 3、受贿罪:第 385 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 4、行贿罪:第 389 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1. (1)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2. (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 395 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