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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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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行政执法
1、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及特征: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2、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 从公安行政管理角度看,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些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治安管理、公共危机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包含着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等管理手段。
- 从法的角度看,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公安行政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主)、公安行政强制、公安行政许可等。
(一)治安管理处罚
1、总则:
(1)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2)治安管理工作坚持,坚持。
(3)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
(5)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6)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
(7)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四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
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 概念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不得再犯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 依法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 指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从事某项特殊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治安管理处处罚 程度 最轻微 最常见 性质 名誉罚 金钱罚 人身罚,自由罚 资格罚 适用主体 自然人&单位 自然人&单位 自然人 自然人&单位 适用条件 1.初犯、偶犯;
2.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情形;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情况。适用范围比较广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人 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时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主要限于一些特种印章刻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领域 处罚幅度 通常基于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因领域和违法性质而异。 ,包括三个幅度。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对于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一定时间内或永久性取消或者剥夺 决定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执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当场收缴3种情况:200以下无异议;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缴款有困难的;在当地无固定住所,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收缴应出具收据,否则可拒绝。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程度 最轻微 最常见 注意: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 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行为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及时依法举行听证。3、处罚的适用:
(1)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已满。
(3),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
(4)。
(5)。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
(6),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处罚。,。
(7)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8)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9)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10)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①情节轻微的;
-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 ③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 ④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 ⑤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 ⑥有立功表现的。
(1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2)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①有较严重后果的;
- 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
- ④。
(1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 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③七十周岁以上的;
- 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①、②、③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①、③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4)对依照本法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1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各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1)
- 1.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 2.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3.破坏选举秩序。
- 4.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演出;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5.;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扬言实施危险行为等形式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
- 6.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产生的有害干扰;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或者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 7.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
- 8.。
- 9.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
- 1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 11.。
- (2)
- 1.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 3.盗窃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4.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行为。
- 5.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 6.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安全的行为。
- 7.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 8.违法施工行为。
- 9.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举办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 10.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 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3)
- 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
- 2.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査身体。
- 3.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冒犯性乞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 4.写恐吓信;公然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5.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
- 6.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 (4)
- 1.妨害公务的行为。
- 2.违反社会团体管理秩序的行为。
- 3.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
- 4.违反国家文物管理的行为。
- 5.违反旅馆业、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行为。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6.违反出入境和国(边)境管理的行为等。
- 7.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
- (1)
(二)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三个主要阶段:调查、决定、执行。
1、调查:
(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及其他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公安机关应当。
(5)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6)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7)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8)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9)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10)
(11)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
(12)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进行。
(13)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2、决定:治安案件处罚的决定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职能,它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律活动。
(1)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
(2)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3)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4)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依照规定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充分听取其意见。
(5)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①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 ②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③违法行为已涉嫌;
- ④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②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③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公安机关中初次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7)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①被处罚人;
- ②;
- ③;
- ④;
- ⑤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⑥。
(8)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
(9)公安机关作出,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10)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1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12)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执行:
(1)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拘留所执行;执行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2)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
- ①被处的;
- 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 ③被处罚人在的。
(3)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5)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担保人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6)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①与本案无牵连;
- 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③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 ④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7)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或者出所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4、执法监督:
-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 (4)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
- (5)。
- (6)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不得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7)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①刑讯逼供、体罚、打骂、虐待、侮辱他人的;
- ②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 ③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 ④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所收缴、追缴、扣押的财物的;
- ⑤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 ⑥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 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⑧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 ⑨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 ⑩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 ⑪泄露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 ⑫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或者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 ⑬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 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8)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害的,。
5、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毁损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2):
①雇凶伤害他人的;
②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③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
⑤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⑥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⑦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3):
①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各执一份,即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行权利和义务。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
②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经对方提出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调解协议,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同时,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①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③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5):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的,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三)公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概念和分类: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概念: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种类:
(1):
①盘查: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法律活动。盘查包括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
详细了解请到业务能力章节②约束:指公安机关限制特定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约束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应当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③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指人民警察依法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者带离案(事)件发生的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
④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隔离戒毒: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②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③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④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⑤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⑥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2);
(3)扣押财物;
- 对证件的强制措施:①查验居民身份证;②扣留居民身份证;③收缴居民身份证。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概念: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5、行政强制执行具体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如果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汇款以抵消债务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拍卖或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来强制执行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如果被执行人的行为妨碍了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
(5)代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
(四)公安行政许可
1、公安行政许可的含义:指行政执法主体应,经依法,通过颁发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①行政许可权限法定;②行政许可范围法定;③行政许可条件法定;④行政许可程序法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和效率原则
(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行政许可的设定:
(1)。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注意: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许可
4、公安行政许可的种类:
(1)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许可。
(2)治安管理行政许可:①枪支管理行政许可;②民用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行政许可;③安全防范行政许可;④治安特种行业许可;⑤其他治安管理许可。
(3)网络安全行政许可。
(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许可。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政许可。
(6)移民和出入境管理行政许可。
5、公安行政许可的程序:三个步骤:
(1)申请与受理:
- ①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需办委托手续)提出。除了现场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②受理处理:公安机关进行初步审查后,会作出不同处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会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核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备取得相应公安行政许可证明的法定条件。
- ①书面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
- ②实质核查:对重要事项,公安机关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检验检测或询问调查,并制作由双方签字确认的核查记录。例如,开办旅馆、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和安全条件。
- ③专家评审:涉及专业技术的(如安防工程),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召开不公开的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将作为重要参考。
- ④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如果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公安机关必须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3)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决定,即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许可证照的决定。公安行政管理主体经过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许可证照的决定。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应作出不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许可的听证:在两种情况下可能启动,听证笔录是作出决定的唯一依据。
(1)法定或依职权听证: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安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申请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听证权利,并根据申请在20日内组织听证。
6、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7、行政许可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8、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刑事执法
(一)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
1、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6)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7)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依靠群众的原则(群众路线这一根本路线的体现)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第一,依靠群众提供证据或者协助调查。第二,依靠群众实施扭送。第三,依靠群众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5)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6)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公安基本政策)
(8)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突出了,要求侦查人员加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从而,改变了警方凭口供破案的侦查模式,使禁止刑讯逼供落实到实处,并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9)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10)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
(11)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二)管辖和回避
1、管辖: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3)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4)人民法院:
- ①自诉案件(侮辱、诽谤案;侵占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
-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 ④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2、回避: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同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1)回避的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回避的程序:
- ①申请主体:有具备回避情形的人员本人自动提出。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由对回避由决定的机关或者人员直接决定。
- ②回避的决定: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决定。
- ③回避的效力: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 ④回避的救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立案与撤案
1、受案: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3)经过审查,,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立案:指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一种诉讼活动。
(1)立案的条件:①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2)立案的程序:
- ①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 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 ③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 ④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3、撤案: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所采取的终结案件侦查的诉讼行为。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比如抓获了主犯甲、乙和一名16岁的望风人员丙。经查,丙虽参与望风,但系初次、被胁迫、且未分得赃款,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抢劫罪。那么,警方应当对丙终止侦查(但可能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批评教育)。然而,对于主犯甲和乙,以及整个抢劫案件事实的调查,必须继续侦查,直至查清全部案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证据
1、证据的概念:。
2、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2)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者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3)合法性: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心理测试结论、警犬辨认等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3、证据存在的形态:
(1)物证: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4)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
(5)电子数据: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6)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7)被害人陈述: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
(9)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10)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五)侦查活动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等活动。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主体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并且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对象 犯罪嫌疑人,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讯问地点 ( 1 )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 2 )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 3 )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98 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①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②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③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④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⑤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时间 ( 1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 2 )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辩护 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讯问程序 ( 1 )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 2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 3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对特殊人员的讯问 ( 1 )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
( 2 )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3 )
( 4 )2、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询问主体 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地点 ( 1 )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2 )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证) ;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询问程序 ( 1 )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 2 )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 3 )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情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对未成年人的询问 ( 1 )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在询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证人、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2 ) 询问女性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3、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生物样本等证据材料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检查的主体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勘验检查笔录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 尸体检验 通过尸体解剖和尸表检验,确定或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方法。
( 1 ) 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 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
( 2 )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人身检查 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 1 ) 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 2 ) 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
( 3 ) 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
( 4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侦查实验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 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4、搜查: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搜查主体 ( 1 ) 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
( 2 )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证 ( 1 )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 2 )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见证人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 1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2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 3 )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执法办案职权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聘用人员。强制搜查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
主体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强制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清单 《刑事诉讼法》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式三份(上位法优于下位法)6、查询、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7、鉴定: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诉讼活动。
范围 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刑事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 1 )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 2 ) 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3 )对鉴定意见,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4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8、辨认: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人员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个别辨认与混杂辨认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不愿意公开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9、通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通缉令的发布与布置查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各级公安机关在自 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机关发布。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核实。通缉的适用范围 ( 1 ) 经侦查已经查明嫌疑且应当逮捕,但尚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 2 ) 已经拘捕,但在讯问、押解和关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 3 ) 在审判期间逃跑的被告人;
( 4 ) 在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通缉令的种类 通缉令、悬赏通告、边控通告。 10、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适用对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批准与执行程序 ( 1 )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 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2 )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六)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包括现行犯;属于预防性措施,不是惩戒性措施;只有对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对物。)
1、拘传:拘传是。
- 对,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 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区别点 拘传 传唤 对象不同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事人 强制力不同 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 不具有强制性 -
注意: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2、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
- (1)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①可能判处的;
- ②可能判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 ③患有,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④,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2)取保候审的方式:
- ①保证金保证:数额1000 元以上人民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管理、没收、罚款;只能是人民币,不能使用外币或物。
- ②保证人保证:要求保证人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并且保证人需要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 (3)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4)取保候审的期限: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 (1)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
- (1)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 ①健康因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
- ②特殊身份: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适用。
- ③家庭责任: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符合。
- ④案件需要: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适用。
- ⑤羁押情况: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
- (2)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3)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与方式:
- 执行地点通常为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特定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且经批准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 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 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进行监督;可以对其电话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 (4)监视居住的期限
-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最长。
- (1)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4、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 (1)拘留的适用对象:
-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2)拘留程序要求:
-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紧急情况下,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 ①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
- ②以外,应当在拘留后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③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3)拘留期限:
- ①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 ②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
- (1)拘留的适用对象:
5、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 (1)逮捕的适用情形: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 (2)逮捕的程序:
- ①准备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②批捕期限:对于已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7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未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 日。
- ③审查处理: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3)逮捕的通知:
- ①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 ②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 (1)逮捕的适用情形:
(七)羁押
- 1、概念:羁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等特定场所,暂时的一种强制措施。羁押的主要场所:看守所。
(1)羁押不是最终的刑罚,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如防止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2)被羁押者将被关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3)羁押状态通常是执行其他强制措施(主要是拘留和逮捕)后所产生的自然结果和持续状态。
拘留/逮捕 是 “关进去”的决定和动作。羁押 是 “被关着”的状态。
- 2、一般案件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3、特殊案件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4、重大案件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 5、注意事项: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时应在拘留证、逮捕证上。
(八)侦查终结
1、概念:是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决定不再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终结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结案报告: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4、补充侦查:
(1)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2)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九)执行刑罚
1、概念:执行刑罚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执行刑罚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程序,是惩罚罪犯的最终体现。
2、执行刑罚实施:
(1)罪犯交付:
- ①对被判处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
- ②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对未成年犯应当送交。
- 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 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2)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①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由看守所制作,经。
- ②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 ③对依法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3)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①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 ⑦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 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