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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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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典基本概况

  1. 1、立法与施行

    • (1)通过时间:2026 年 3 月 12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 (2)施行时间: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

    • (3)地位:

  2. 2、编纂模式

    1. (1)全部纳入,原法废止: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10 部污染防治领域核心法律全部纳入,原法同步废止

    2. (2)择要纳入,原法保留:对《森林法》《长江保护法》等 20 余部资源生态类法律,提取核心要旨纳入法典,原单行法继续有效,与法典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准;

    3. (3)新设规则,引领前瞻:针对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尚无专门立法的领域,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典为生态环境领域基本法、统领法

二、基本规定

  1. 1、立法宗旨:为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2、法定生态环境定义: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城市和乡村等。

  3. 2、适用范围

    1. (1)域内适用: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2. (2)域外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国境内及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4. 3、法定指导思想与基本国策

    1. (1)根本遵循:生态环境保护,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2. (2)基本国策:

    3. (3)发展方针:统筹产业结构调整、,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绿色低碳发展。

  5. 4、六大法定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

  6. 5、三类主体法定义务

    1. (1)通用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2. (2)企业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对损害依法担责。

    3. (3)公民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

  7. 6、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

    1. (1)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普及;
    2. (2)学校:将生态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3. (3)媒体:开展普法宣传,对违法行为开展舆论监督;
    4. (4)鼓励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宣传。
  8. 7、全国生态日,国家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三、监督管理

  1. 1、三级监管体制

    1.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四统一法定职权)。

    2.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属职权: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与修复职责。

    3. (3)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军队环保部门依职责分工监管。

  2. 2、法定特色治理机制

    1. (1)责任清单制度:国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2. (2)河湖长制、林长制法定化:省市县乡四级依法建立河湖长、林长体系,分级负责水域、森林草原保护;

    3. (3)跨区域协同机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措施;跨区域争议由上级政府协调或属地协商解决;

    4. (4)生态安全防控机制:健全风险研判、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构建全域立体生态安全防护体系;

    5. (5)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统一信息平台,部门动态更新数据。

  3. 3、考核与督察制度

    1. (1)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2. (2)两级督察体制:生态环保督察实行中央、省级两级督察,整改落实、失职追责;

    3. (3)人大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与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报告。

四、基础通用制度

  1. 1、差异化精准管控制度:国家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实现规划、标准、监测制度衔接。
  2. 2、生态保护补偿
    1. (1)纵向补偿: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差异化补偿生态保护红线高覆盖地区;

    2. (2)横向补偿: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协商建立横向补偿机制,上级可协调跨区域补偿,中央省级财政予以引导支持;

    3. (3)市场化补偿:鼓励社会力量、企业通过购买生态产品、设立基金参与补偿;

    4. (4)配套支撑:建立补偿监测、统计、标准三大支撑体系。

  3. 3、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制度
    1. (1)事件分级:

    2. (2)责任体系: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

    3. (3)企业义务:隐患排查、物资储备、定期演练、及时上报、控制污染源、防止危害扩大;

    4. (4)区域联动:跨区域事件及时通报、同步应急;

    5. (5)事后评估:应急结束后立即评估损失、公开结果,作为赔偿修复依据。

  4. 4、法定保障措施
    1. (1)财政保障:环保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大财政投入;

    2. (2)税收优惠:对生态环保主体、公益捐赠依法减税;

    3. (3)差别化价格: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4. (4)绿色采购:公共机构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设备;

    5. (5)绿色金融: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

    6. (6)要素市场化:建立资源环境要素市场交易制度;

    7. (7)企业帮扶:企业因环保转产、搬迁、关闭的,政府依法予以支持。

  5. 5、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1. (1)公众权利:

    2. (2)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全国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3. (3)企业强制披露:重点排污、重点管控企业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4. (4)公众参与程序:规划、标准、环评等工作必须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

    5. (5)举报保护:实名举报反馈结果,严禁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

    6. (6)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法定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无违法记录,且不得牟取经济利益。

五、污染防治

  1. 1、一般规定

    1. (1)适用范围:本编统一规范大气、水、海洋、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等全部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2. (2)治污方针:

    3. (3)治理原则: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协同增效、全程监管。

    4. (4)核心目标:统筹减污与降碳协同、多污染物协同、区域城乡协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

  2. 2、排污许可管理

    1. (1)全覆盖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生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2. (2)法定要求:

    3. (3)许可核心内容:明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全部义务。

    4. (4)动态管理:排污许可实行核发、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动态监管,与环评、总量控制、执法处罚、信用评价全面联动。

    5. (5)豁免范围:法律法规明确豁免的小微排污主体,依法简化管理。

  3. 3、大气污染防治:以,控制常规大气污染物与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统筹城乡大气污染协同治理。

    1. (1)防治措施:

      1. ①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严控散煤、劣质煤,推进清洁取暖、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能源替代。
      2. ②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工业窑炉、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气体,推行清洁生产、废气收集治理。
      3. ③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船舶燃油清洁化、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4. ④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物料堆放全域扬尘管控。
      5. ⑤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农业面源废气、餐饮油烟、烟花爆竹燃放。
    2. (2)重点区域联合防治:国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重点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准入环保要求;建立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共享监测数据,协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

    3. (3)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

      1. ①蓝色 / 黄色预警:建议公众减少户外活动,提示易感人群做好防护;倡导企业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
      2. ②橙色预警:责令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工序等减排措施;停止建筑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禁止露天焚烧、露天烧烤。
      3. ③红色预警: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产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停止所有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禁行;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者停课;停止大型户外活动。
  4. 4、水污染防治

    1. (1)防治措施:

      1. ①工业水污染防治:工业废水应当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废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2. ②城镇水污染防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现城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达标排放,同步处理处置产生的污泥,防止二次污染;推进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减少面源污染。
      3. ③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排放;水产养殖应当合理确定养殖密度,规范使用饲料、兽药,减少养殖尾水污染;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4. ④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港口、码头应当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船舶垃圾、残油、废油应当统一接收处置;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禁止排放剧毒废液。
    2. (2)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1. :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实行封闭式保护。
      2.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3. ③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 ④特殊水体:自然保护区水体、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等特殊水体,实行差异化严格保护。
    3. (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针对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七大流域,建立流域统筹、上下游联动、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法定责任,实行流域水质目标考核。

  5. 5、海洋污染防治:陆海统筹、海陆共治、预防为主、严格管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与海洋资源。

    1. (1)陆源污染物防治:严控入海排污口设置,陆域工业、城镇、农业污染物达标入海,实行入海排污口分类管控。

    2. (2)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禁止违法围填海、破坏自然岸线。

    3. (3)海洋倾倒废弃物管控:严格禁止违规向海洋倾倒垃圾、废渣、废弃物,实行海洋倾倒许可制度,限定倾倒区域、倾倒时段。

    4. (4)船舶及相关作业污染防治:船舶油污、生活污水、垃圾、压载水合规处置;港口、码头、装卸站配套建设防污染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

    5. (5)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建立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置溢油、危化品泄漏等海洋污染事故。

  6. 6、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优先、保护优先、分类管控、风险管控、修复治理、污染担责、全程管控。

    1. (1)防治措施:

      1. ①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从源头预防土壤污染;
      2. ②工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
      3. ③农业生产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减少农业面源土壤污染。
    2. (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1. ①农用地土壤:
      2. ②建设用地土壤:实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验收全流程管控;污染地块未经治理达标,不得开工建设任何项目。
      3. ③土壤与地下水一体化防控:同步调查、同步评估、同步治理土壤与地下水复合污染,协同管控污染迁移扩散。
  7. 7、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末端合规处置。

    1.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分类贮存、综合利用、合规处置,建立管理台账,实现可追溯。

    2. (2)生活垃圾:推行;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建设运行,防止二次污染。

    3. (3)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推进综合利用、就近处置,禁止随意倾倒、填埋。

    4. (4)危险废物(最严管控):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专人管理、台账登记、转移联单、定点处置、全程溯源;严禁无资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禁倾倒、堆放、倒卖危险废物。

  8. 8、噪声污染防治

    1. (1)工业噪声:工业企业应当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符合排放标准;

    2. (2)建筑施工噪声: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采取降噪措施;

    3. (3)交通运输噪声:道路、城市轨道、机场等应当配套建设降噪设施;机动车、铁路机车、航空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4. (4)社会生活噪声:商业经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产生噪声扰民;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居民室内装修应当限制作业时间。

  9. 9、放射性污染防治

    1. (1)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电站、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实行全过程安全管控,配套辐射监测、事故应急、环境修复制度。

    2. (2)核技术利用污染防治: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应当取得许可,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定期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3. (3)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污染防治:规范矿产开发活动,防治放射性废气、废水、废渣污染,落实尾矿库安全管控。

    4. (4)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规范处置,严格管控放射性废物排放。

  10. 10、新型污染防治

    1. (1)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建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管控有毒有害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开展环境风险筛查与预警。

    2. (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通信基站、输电设施、工业电磁设备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标准,规范建设运行,保障公众健康。

    3. (3)光污染防治:

六、生态保护

  1. 本编立足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聚焦生态保育、资源管护、生物保护、区域管控、退化治理、系统修复六大核心,是我国首部体系化生态保护专项法典分编。

  2. 1、一般规定

    1. (1)核心方针:,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2. (2)治理逻辑:统筹陆海、统筹城乡、统筹上下游、统筹地上地下,实现全域生态系统系统治理。

    3. (3)底线要求:

  3. 2、生态系统保护

    1. (1)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林地用途管制、森林采伐限额管控,落实天然林全面保护、公益林严格管护、商品林规范经营,推进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国土绿化,筑牢森林生态屏障。

    2. (2)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实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严控过度放牧、乱采滥挖、非法开垦,治理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恢复草原生态功能。

    3. (3)湿地生态系统保护:落实湿地分级分类保护,严守湿地保护红线,禁止围垦、填埋、侵占、破坏湿地,推进湿地水系连通、植被恢复、生物栖息地修复,保障湿地涵养、净化、调蓄核心功能。

    4. (4)海洋、海岛生态系统保护:保护海岛自然风貌、岸线资源、海洋生态,严控海岛开发强度,修复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5. (5)江河湖泊生态系统保护:维护河湖水域岸线完整、水系连通、水文节律稳定,保护水生生态系统,修复河湖生态廊道,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6. (6)荒漠生态系统保护:系统开展防沙治沙、荒漠化、石漠化治理,保护荒漠植被,遏制沙化扩张,修复北方荒漠生态屏障。

  4. 3、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规范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协同机制,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节约集约利用。

    1. (1)土地资源保护:

    2. (2)矿产资源保护:规范矿产勘查开采、落实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严控矿山开发生态破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3. (3)水资源保护:

    4. (4)渔业资源保护:禁渔期、禁渔区管控,增殖放流、渔业资源养护,遏制过度捕捞。

    5. (5)其他自然资源:统筹各类自然要素保护,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

  5. 4、物种保护

    1. (1)野生动物保护:分级保护珍稀、濒危、特有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迁徙通道,禁止猎捕、杀害、交易、利用保护物种。

    2. (2)野生植物保护:保护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原生植被,禁止非法采伐、采集、破坏原生生境。

    3. (3)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建立外来物种监测预警、准入管控、扩散拦截、清除治理、长效防控全链条机制,防范生物安全风险。

  6. 5、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1. (1)自然保护地体系保护:整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实行分级管控、分区保护,核心保护区禁止一切开发建设。

    2. (2)国家级重点流域、区域专项保护:法定专项保护三大核心生态区域,实行最严格生态管控、系统治理、专项修复,为法典特色重点制度。

  7. 6、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1. (1)水土保持:预防水土流失、治理坡耕地、小流域综合治理、植被固土保水。

    2. (2)防沙治沙:荒漠化、沙化土地专项治理,植被修复、封禁保护、沙区生态管控。

  8. 7、生态修复

    1. (1)法定责任原则:

    2. (2)修复范围:矿山生态修复、水土流失修复、河湖湿地修复、草原荒漠修复、海域岸线修复、生物栖息地修复。

    3. (3)全流程机制:修复清单、修复方案、施工监管、效果评估、验收备案、长效管护。

    4. (4)多元参与: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鼓励生态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七、绿色低碳发展

  1. 本编为世界法典史上首次独立设编的绿色低碳专项法治篇章,将碳达峰碳中和、循环经济、能源转型、气候治理全面法治化,是公考时政、常识判断、申论写作、事业单位必考核心创新考点。

  2. 1、一般规定

    1. (1)立法宗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以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协同推进

    2. (2)核心目标:稳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3. (3)主体责任:政府统筹、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全民践行。

  3. 2、发展循环经济

    1. (1)一般规定:

    2. (2)清洁生产: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行业企业,推行绿色工艺、绿色原料、绿色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

    3. (3)废弃物循环利用:推进工业固废、建筑垃圾、农林废弃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

    4. (4)绿色消费: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消费方式,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推行绿色采购、绿色生活、低碳出行。

  4. 3、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1. (1)一般规定:坚持节约优先、绿色替代、安全高效,

    2. (2)能源节约: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淘汰落后能耗产能。

    3. (3)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5. 4、应对气候变化

    1. (1)一般规定: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主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维护国家气候安全。

    2. (2)减缓气候变化与双碳制度:

      1. ① 实行
      2. ②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定化,规范碳配额、碳交易、碳抵消、碳封存机制;
      3. ③ 重点排放单位强制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履约;
      4. ④ 规范林业碳汇、海洋碳汇、生态碳汇开发、计量、交易。
    3. (3)适应气候变化:提升农业、水利、城建、生态、防灾减灾领域气候韧性,建立气候变化监测、预警、评估、防控体系,应对极端天气气候风险。

    4. (4)气候治理国际合作:履行国际气候条约义务,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八、法律责任和附则

  1.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信用惩戒四位一体,终身追责、过罚相当。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而不是 “罚了就不赔、赔了就不判刑”,从公法惩戒、损害修复、刑事制裁、信用约束四个维度全方位追责。
    行政责任:是最常见的追责形式,由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制裁。①对企业 / 个人:罚款、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按日连续处罚等;②对公职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民事责任:核心是 “损害担责、恢复原状”,违法主体要对其造成的生态破坏、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与修复责任。比如企业排污污染农田,既要赔偿农户的经济损失,也要承担土壤修复、水体治理等费用;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常见罪名: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采矿罪等;
    信用惩戒:属于社会约束层面的追责,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比如企业违法排污、环评造假,会被列入生态环境失信名单,在政府采购、银行贷款、招投标、资质评定、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限制,实现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终身追责: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潜伏期长、影响久远的特点,明确责任不因为岗位变动、职务调离、企业注销、时间推移而免除。比如公职人员当年违规审批项目,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即便已经退休、调离原岗位,仍然要倒查追责;
    过罚相当:责任的轻重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相匹配。避免 “小错重罚” 或 “大错轻罚”,兼顾执法力度与公平性。

  2. 1、追责基本原则
    1. (1)过罚相当原则:责任轻重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匹配。

    2. (2)行政责任无过错推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3. (3)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无论有无过错,均承担民事责任。

    4. (4)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若新法处罚更轻或不认定为违法,适用新法。

  3. 2、追责时效
    1. (1)行政处罚时效:①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5 年内发现均可处罚;②其他一般违法行为:2 年内未发现不再处罚;③起算点: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法行为有连续 /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 (2)民事诉讼时效: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5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损害及责任人之日起算。

  4. 3、责任竞合规则
    1. (1)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应罚款的,

    2. (2)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互不抵消,可同时追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

    3. (3)行政拘留折抵对应刑期,行政罚款折抵对应罚金。

  5. 4、裁量情节
    1. (1)从重处罚:恶意损害生态、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多次违法被处罚等。

    2. (2)从轻 / 减轻处罚:主动消除 / 减轻危害后果、落实生态修复、及时缴纳赔偿金等。

    3. (3)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6. 5、法定免责情形
    1. (1),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如果行为人自身先有违法行为,再叠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不能全部免责。举例:企业的污水池本身就不符合安全标准,又遇上暴雨导致溃坝泄漏,企业不能以 “暴雨是不可抗力” 为由全免责。

    2. (2)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责任人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①某企业合法达标排放工业废水,受害人故意盗取企业处理中的废水浇灌自家菜地导致作物死亡,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②污染地块周边立有清晰的 “土壤污染、禁止种植” 警示牌,受害人无视警示,仍在该地块私自种菜,导致自身健康受损,法院可以减轻污染企业的赔偿责任;

    3. (3),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7. 6、按日连续处罚
    1. (1)适用条件:违法排污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阻挠复查。

    2. (2)计算规则: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

    3. (3)数额确定:在法定幅度内,参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成本、违法造成的直接损失、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

    4. (4)地方权限:地方性法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8. 7、责任主体(特殊责任规则)
    1. (1)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地方政府履职不力导致环境问题突出的,问责负责人;监管部门有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应查未查、数据造假等 10 类情形的,处分领导及直接责任人。

    2. (2)企业及人员责任:单位违法的,处罚单位;造成污染事故或严重情形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同时追责。

    3. (3)第三方连带责任:环评、监测、检测等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4. (4)委托连带责任:委托他人违法倾倒、处置废弃物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境外废物输入境内的,进口者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5. (5)特殊情形责任:

      • ①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时,土地使用权人未履行管控修复义务的,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②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
  9. 8、法律责任分则
    1. (1)通用监管类违法:

      1. ①监测数据造假:责令改正,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停业关闭。
      2. ②未批先建(环评违法):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罚款;拒不停止的,可按日连续处罚。
      3. ③无证排污 / 不按证排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2)大气污染防治类:

      1. ①重污染天气应急违法:重点排污单位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停业关闭;拒不执行停产、限行、停工要求的,从重处罚。
      2. ②超标排污、偷排漏排、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责令改正,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3. ③露天焚烧秸秆、餐饮油烟不达标、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3. (3)水污染防治类:

      1. 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在一级保护区新建排污口、违规建设项目的,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重处罚。
      2. ②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排污等严重情形,责令改正,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3. ③船舶违法排污、港口未配套接收设施的,责令改正,处罚款。
    4.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1. ①危险废物违法:无资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不按规定转移、倾倒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2. ②生活垃圾、工业固废随意倾倒、未分类贮存的,责令改正,处罚款。
    5. (5)事故级处罚: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划分罚款。

      1. ①一般事故:30 万 —100 万元
      2. ②较大事故:100 万 —200 万元
      3. ③重大事故:200 万 —1000 万元
      4. ④特别重大事故:1000 万 —2000 万元
      5. ⑤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按上述标准的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6. ⑥事故处罚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度收入 50% 以下罚款;重大 / 特别重大事故,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