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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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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及历史渊源
1、公文的定义与本质:。它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其本质在于它是公务活动的产物,是公务活动的权威记录和沟通桥梁,承载着组织意志和行政指令。
2、公文的历史渊源:我国古代的“公文”可追溯到,那时的卜辞记录了祭祀、战争等事务,具有一定的公文性质。到了周代,出现了“八书”“六典”等文书形式,用于管理国家事务。秦汉时期,公文制度逐渐完善,出现了奏、章、表、议等多种文体,且对公文的格式、传递等都有严格规定。此后,公文不断发展演变,历经唐宋元明清各朝,形式和内容更加丰富多样,成为古代封建统治的重要工具。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公文制度的传入以及我国政治体制的变革,公文逐渐走向现代化,形成了如今规范、科学的公文体系。
二、公文种类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种类主要有 15 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每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用途。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决议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决策性和权威性。如《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2023 年中央决算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具有规范指导性、权威性、严肃性、针对性、稳定性(长远性)等特点。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共 XX 省委关于推进地震灾区科学重建的决定》、《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授予刘永坦同志“时代楷模”称号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撤销××同志 X 省省长职务的决定》 。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的命令》、《国务院关于授予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等 6 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命令》 。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 。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告具有广泛性、单一性、重大性、公开性、新闻性等特点。常用公告:招考招录公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等。 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如《XX 电力工业局关于使用定期借记业务结算方式的通告》、《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如《XX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如《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朱云峰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如《XX人民政府关于XX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情况的通报》。
10、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时使用。一般不要求上级批示答复,因而具有明显的汇报性。。如《定远县 2014 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xx 市水利局关于 2021 年度工作总结的报告》 。
11、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如《公安部关于将 12 月 2 日设立为 “全国交通安全日” 的请示》。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批复》 。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议案》、《国务院关于提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如《卫生部关于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 2022 年第 19 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函》 。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如《关于落实省委领导同志批示保护省级文物七级浮屠塔问题的会议纪要》。
三、公文的分类
1、按照公文的来源分类:
- (1)外发公文:本单位拟制的向外单位发出的公文,简称“发文”。
- (2)收进公文:本单位收到的从外单位发来的公文,简称“收文”。
- (3)内部公文:本单位制作并在内部使用的公文。
2、按照公文的行文方向分类:
- (1)上行文:;如:报告、请示
- (2)平行文: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公文传递; 如:函
- (3)下行文:。如: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
行文方向不限:意见
3、按公文形成和使用范围分类:
- (1)通用公文:各级各类机关、团体、单位都共同使用的公文。
- (3)专用公文:某个业务部门、某一行业根据专门工作的特殊需要而使用的公文。
4、按照公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和阅读范围分类:
- (1)秘密公文:涉密公文分为三类。
- (2)普通公文:普通公文是相对于涉密公文而言的。具体指不涉密但限于本机关或本组织向相关的组织机构传递或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公众公布与传播的公文。
- (3)公布性公文:公布性公文是指直接向社会公众和国内外公开发布的公文,如公报、公告、通告以及公开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等。
5、按照公文处理时限的要求分类:
- (1)加急: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 (2)特急: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6、按照公文的行文方式分类:
- (1)逐级行文:即只对直属上一级机关或下一级机关制发公文,如果需要,再由上一级或下一级机关转发。
- (2)越级行文:指下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领导机关向更高的上级领导机关甚至中央行文。
- (3)多级行文:为加快公文传递,在必要时可采取同时向若干层级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制发公文。
- (4)直达行文:直达行文是指党政机关把公文直接发到最基层的党政组织或者传达到人民群众的一种行文方式。
- (5)直接行文:直接行文主要适用于同级或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相互行文。行文不受系统归属与级别层次的制约。
四、公文的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
版头
1、份号:0000XX (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一般公文不印份号,有密级的公文(绝密、机密、秘密)要印份号。
2、密级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必须标注秘密等级。。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 3 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两者之间用“★“隔开。如: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字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受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
3、紧急程度:公文有,一般用 3 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电报有;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如:XXXX文件(文件二字可省略)。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5、发文字号:XXX〔2012〕10号。由组成。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
6、签发人:签发人是批准发出公文的机关领导人。,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有多个签发人时,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主体
1、标题:格式是,发文机关和事由可以省略(
但议案、决定两个文种的标题不能省略
),。标题中表示并列时,顿号只能使用在事由部分,发文机关不能使用顿号。。2、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可全称、规范化简称、统称。如果有多个主送机关,排列顺序遵循先高后低、先外后内、党政军群等原则。同类型机关内同级机关之间用顿号分隔,不同类型机关之间用逗号分隔。【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3、正文:公文首页必须出现正文。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正文引用公文,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
4、附件说明:附件:1.XX。只有一个附件,不用标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
5、落款:格式是。成文日期=阿拉伯数字+年月日,位置右空4字。印章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成文日期;电报、普发性公文、纪要可不盖章。
6、附注:附注用以说明公文的阅读范围、使用注意事项、请示和上行的意见的联系人和电话等。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版记
1、抄送机关:一般用 4 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2、印发机关、印发日期:期一般用 4 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后加“印发”二字。
五、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规定的“行文规则”,共 5 大条。主要是从一般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联合行文四个方面确立了党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
1、一般规则:
-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 (3):
- A.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如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 B.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 C.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 D.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 E.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 F.询问、联系无需经过直接上级机关的一些工作问题等。
- G.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为使文件精神尽快与群众见面,以便更好的贯彻执行,采用电视、电脑、电话、广播、报刊等方式行文。
2、上行文规则:
- (1)原则上,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 (2)向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同意或者授权;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3、下行文规则:
-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 (2)根据,可以向行文,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4、联合行文等其他规则:
- (1)。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属于同级机关的有:
- A.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
- B.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
- C.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
- D.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
- E.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 (2)所有联署机关需就公文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分歧时不得强制行文。
- (3)联合行文时,,成文日期为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 (1)。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属于同级机关的有:
六、公文办理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1、公文拟制: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等程序。
2、公文办理:公文办理包括。
(1)发文办理:包括。
(2)收文办理:包括。
(3)整理归档:
- ①:经过清理将有关办毕的收文按期返归原发文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公文清退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重要公文或机密公文的安全。清退的范围如下:涉密文件;具有重大错误的文件;仅供征求意见或传阅、审阅的公文;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被明令撤销的公文;其他由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公文。
- ②:对失去留存价值或留存可能性的办毕公文所做的毁灭性处理。销毁的范围主要有:不具备留存价值的公文;没有必要立卷归档的重份公文;上级指定要销毁的公文;涉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草稿等。
- ③:指对既不应立卷归档或清退,又暂不宜销毁的公文,仍需再留存一定时期以备查用。暂存的范围:频繁查阅的已整理归档公文的重份文本与复印本;具有参考价值的公文、简报等;一时难以准确判定是否留存或销毁的公文;反映一般情况的公文、报表等。
- ④:将办理完毕且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编立成为案卷。
- ⑤: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3、公文管理: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具体来说有四个注意事项:
(1)公文确定密级前后: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2)公文的复制、汇编: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3)公文的撤销、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4)其他内容:机关合并时,;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